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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套路谁设计的?律师。 | 律新社观察

2017-08-30 律新社


律新社作者 | 周正

 




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当天,上海市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

 

此前,“套路贷”致借款人家破人亡的消息已不少见,但由于“套路”很深,在作为民事纠纷涉诉时,放贷者往往也会因为流程的精心设置谋划而证据充分。而这些保证自己十诉九胜的“套路”,明显并不像是文化水平不高的放贷者所能设计出来的。

 

律新社注意到,上海此次严惩“套路贷”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其中,律师曹一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套路贷”究竟是合法民间借贷,还是披着合法外衣的有组织的犯罪,律师应该最为清楚。本文标题并非一棒打死,但那些精心设计的“套路”,有一部分的确很有可能就是出自律师之手。此次律师被判刑,十分引人深思。

 


套路贷:分分钟让你倾家荡产

 

此前,最为大众所熟悉的民间借贷形式是“高利贷”。作为金融体系的一种补充形式,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不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套路贷”则完全不同,以此次通报的四起典型案例为例,放贷者的目的从最初就根本不是赚取利息,而是以借贷的“幌子”,通过一系列的“合法”操作,达到最终拿走借款人房产的目的。

 

于是,我们才能看到借7万两个月还40万,借4万半年变150万的“神话”,借款人最终无力还款,只能以房相抵。在昨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受害者实际只借到5000元,却丢掉一套价值194万元房产的真实案例,令人触目惊心。

 

“套路贷”已经在全国多地以多种形式出现,引发了大量矛盾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以房产为掠夺目的的“套路贷”近两年在上海地区尤不少见。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的王寅翼律师曾就近两年的“套路贷”做了深入观察,并撰文分析:20-50岁的中青年、有1-2处房产、家人都在上海、消费不理性且缺乏正常借款来源的上海本地人是很多“套路贷”放贷者的首选目标。于是,我们看到了一个犯罪目的明显、手法多样、危害极大的新“套路”,且已经存在了几年,造成了不少倾家荡产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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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寅翼律师告诉律新社,套路贷整个流程已经显示出“有组织犯罪”的特征,譬如多以团体作案、每个流程做得十分细致;再比如利用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借款人签署相关协议,“这类团伙甚至都配备专门的律师,指导手下怎么在合法程序下达成目的。”



律师参与,为“套路贷”披上“合法”外衣

 

“套路贷”放贷者往往文化水平不高,但从放贷到最后夺得房产的整个流程却体现出了非常高的程序设计水平。在一些关键环节上,比如保证借贷合同真实有效、通过银行流水制造高额转账证据、设计“平账”使借贷额度迅速翻番,以及借助公证回避民事诉讼程序等等,每一步都可谓精心设计。

 

王寅翼律师认为,“套路贷”整个流程的设计都很有可能是律师所为,为了保证涉诉时大概率胜诉,在合同文书、银行流水、公证等每一个小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包括最后卖房的价格是高是低都有讲究。“放贷者败诉的时候也有,比如因为卖房价格过低、银行流水时间过于接近等,那可能就是因为背后的律师‘学艺不精’。”王寅翼说道。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启来律师正好在代理一起与昨天通报的“套路贷”典型案例类似的为借款人申诉的案件。李启来告诉律新社,他手上的这起案件较为复杂,依他的职业观察,不能排除是一起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其中“共同借款人”的设计通常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但在此案件中有理由怀疑就使得部分资金通过共同借款人回流回去,且从借款的相关条款体现出了较强的专业性和特定目的性。

 

就这一案件,凭着职业敏感性,李启来律师认为出借方背后有法律人参与,从一些关联证据显示可能就是律师。该案目前是作为一个民事纠纷处理的,如要认定其他违法或犯罪还需要一些待证事实。

 

他还表示,律师如此参与其中,如果故意利用借款人的不懂法设计法律漏洞,已经具有了不法目的。当然,证明这一点往往需要通过合同之外的其他证据,如“套路贷”犯罪就是通过刑事程序还原事实的。

 

出重拳,律师“帮凶”被判刑

 

律新社了解到,在昨天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律师被判刑的案例:

 

2016年3月,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等人注册成立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燊公司),由俞果担任法定代表人,约定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各抽取盈利30%作为提成,俞果抽取盈利10%作为提成;被告人朱敏、徐文正、葛冬亮作为业务员按月领取工资报酬。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吕某来到衡燊公司欲借款15万元,写下25万元的借条。陈寅岗、韩世平等人在发现吕某隐瞒房屋已有抵押的情况后并未放款,朱敏、徐文正还对吕某实施殴打;当晚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朱敏、俞果、魏伟斌、徐文正经共同商议后,由朱敏和韩世平通过电话向吕某勒索钱款4万元未果。


2016年6月27日,执业律师曹一帆接受陈寅岗、俞果等人委托,以虚构的吕某借得25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万元财产,后曹一帆在得知陈寅岗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在另一起案件中,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姜某来到衡燊公司实际借款28.8万元,但写下70万元的借条并订立《个人借款合同》。后姜在次月归还了2万元。2016年6月27日,律师曹一帆在接受陈寅岗、俞果等人委托后,捏造被害人姜某借款7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70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70万元。后曹一帆在得知陈寅岗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被告人陈寅岗等人被法院判处十六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而律师曹一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就上述两起有律师参与的涉“套路贷”犯罪案件,上海市高院副院长黄祥青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我们都有这样的常识,在国外的法庭上,律师向法庭说的每一句话,开口之前,都要对法律宣誓,宣誓自己的诚信,宣誓说出的每一句话都是实话。但是,这些人(指本案律师)毫无法律观念,提供虚假证据,完全信口雌黄,在法庭上展开诉讼活动。由于他事先经过策划,从当天法院的审理情况来看,很难看出他的破绽。这个案子中该律师藐视法律,欺骗法庭,极大破坏司法公信力。”  

 


未来,“套路贷”可能会大幅减少

 

每一种新型犯罪套路的出现,都有其背景和主要针对的受害人群,“套路贷”也不例外。

 

王寅翼律师认为,“套路贷”受害者需要同时具备多个特征,其实相对来说还是少数群体。而且,随着媒体不断曝光,“套路贷”的“套路”被识破后,和电信诈骗现在已经广为人知很少有人再上当一样,“套路贷”的放贷者和受害者也都会有所减少。

 

并且,有关方面的重视和相关制度的规范也对打击“套路贷”有一定的效果。司法部前不久刚刚发布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其中就规定“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由于“套路贷”中放贷者往往利用公证来规避严格的民事诉讼程序,公证行业的不断规范对“套路贷”也是重要的打击。

 

王寅翼律师分析认为,随着公众认识程度的提高和打击力度的加强,骗走受害者整套房屋的“套路贷”可能会大幅度减少,而转向形式上较为“传统”的“高利贷”。“比如,放贷者就是明说借1万还10万,虽然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但在民间也有其存在的土壤,毕竟除了房屋抵押贷款外,民众获得流动资金的渠道太有限了。”王寅翼说道。

 

总之,上海此次严惩“套路贷”释放出了重要的信号:打击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保护民众的合法财产。但愿“套路贷”会越来越少,直至销声匿迹,律新社将持续关注相关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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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原创,转载请联系授权

制图:娄子慧 编辑:戴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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